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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泌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他人负面视频 “真”解气?真侵权! 天天微资讯
2023-06-20 09:27:49   来源:中华网河南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茶余饭后,每天刷刷抖音,已经成为大家的生活习惯,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互联网上发布视频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近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利用抖音发布他人负面视频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某因亲属与原告杨某有经济纠纷,在协商解决过程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录制原告影像视频,后将其录制视频内容配以负面评价先后两次发布在抖音平台上,受到网友关注、点赞和评论,让双方没想到的是视频点击量更是分别达到了六万条和十万条以上。原告杨某认为被告李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及名誉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遂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决。


(相关资料图)

法院审理

被告李某某在抖音视频平台上发布原告杨某的视频并进行负面评价,且在原经济纠纷解决之后,经原告要求,被告仍拒不删除视频,被告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原告的声望、品德等社会评价,客观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故被告应在所造成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原告的名誉,并向其赔礼道歉。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害,删除在抖音上发布的涉及原告的视频,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被告李某某立即删除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内容涉及原告的所有影像视频;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连续五日在其抖音上置顶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法官普法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根据受害者名誉受损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广大网民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依法上网,文明上网,不在社交平台发布和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影响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违反公序良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自觉维护清朗健康的网络秩序,共建清新网络空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安坤)

关键词: 泌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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